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同意在我省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备批复,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一、“单独两孩”政策具体适合于哪些人群?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因婚姻迁移异地常住在本省。
二、生育“单独两孩”有哪些审批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按照省《条例》规定,申请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审批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十五个工作日内受理核实,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发给再生育证;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不发给再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单独家庭认定有哪些标准?
对现有子女的认定,应把握三点: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含非婚生育子女、收养子女);2、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3、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应把握三点: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申请生育子女前死亡;3、本人的父母没有收养子女。夫妻一方是否为独生子女按事实认定,其父母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申请再生育的前置条件。
四、在执行“单独两孩”政策中,如何做好前后政策的衔接?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依法作出的党政纪处分和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违法行为仍然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仍然按照《条例》、奖励扶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分两种情形:1、“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生育两孩的,自申请之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废止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2、“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单独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待遇又申请生育两孩的,按照省《条例》的规定,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予以追回。
五、符合“单独两孩”条件,但在政策出台前已经怀上第二个孩子的算违法生育吗?
违反政策生育的行为是以孩子出生时间作为事实认定的节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怀孕在3月1日前,出生在3月1日后的,不再视为违反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3月1日前出生的不在此列。但3月1日前怀孕的,需要补办申请再生育的手续,补领再生育证。
柞水计生局:张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