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养殖生产许可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柞水县水务局 | 咨询电话 | 0914-4321910 |
责任股室 | 渔政站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4321910 |
办事对象 | 法人、公民 | 办理地点、时间 | 柞水县乾佑街中段151号,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 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渔业养殖技术规程的要求; 3、有与渔业养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 ||
办理材料 | 1、申请文件; 2、申请书; 3、养殖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4、四至无争议的有效证明资料; 5、土地承包协议; 5、其他材料。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九条 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跨市、县、区的,由有关市、县、区协商核发养殖证,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证。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