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柞水县水务局 | 咨询电话 | 0914-4321910 |
责任股室 | 水政监察大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4321910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柞水县乾佑街中段151号,法定工作日 |
办理材料 | 1、《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情况及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与防洪措施;5、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7、取水工程项目适应附取水许可申请的批件。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订)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患、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的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