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申请单位修改和补充申请材料所需时间)。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柞水县水务局 | 咨询电话 | 0914-4321408 |
责任股室 | 计划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4321910 |
办事对象 | 法人、公民 | 办理地点、时间 | 柞水县乾佑街中段151号,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县属项目;2.根据工程等级及规模属县级审批的项目;3.由上级委托下放县级审批的省市项目;4.具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简化立项手续,需提供相应文件);5.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移民安置、工程占地、管理机构及管理维护经费来源等审批文件(根据实际工作提供) | ||
办理材料 | 1.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2份。 2.建设项目申请文件2份。 3.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图纸)8份。 4.提交项目流域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报告的审批意见;涉及到取水的需提供取水许可文件、涉及到移民问题的需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及相关行政村对实物指标确认成果;提交城乡规划许可文件、用地预审批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文物保护措施审批、林地占用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文件2份。 5.水库建设涉及的有关经济主体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2份。 6.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承诺文件和有关建管体制机制文件2份。 7.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手续文件2份。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