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柞水县水务局 | 咨询电话 | 0914-4322102 |
责任股室 | 水土保持工作站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4321910 |
办事对象 | 县内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 办理地点、时间 | 柞水县乾佑街中段151号,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2、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3、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不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情况;4、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不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情况;5、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已按照技术评审要求修改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社会公共利益无重大危害,对他人合法权益无直接重大损害或者虽有损害但已提出合理补偿方案。 | ||
办理材料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核准申请函;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 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勘探的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4号修改)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4号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