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柞水县农业局 | 咨询电话 | 0914-4321207 |
责任处室 | 柞水县农业局畜牧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4358353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 办理地点、时间 | 柞水县政府综合大楼三楼号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
申报条件 | 1、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均可。 | ||
办理材料 |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2.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的证明材料; 3.有关兽药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的证明材料;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的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检查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