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柞水县农业局 | 咨询电话 | 0914-4321207 |
责任处室 | 柞水县农业局种植业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4358353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 办理地点、时间 | 柞水县政府综合大楼三楼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
申报条件 |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材料 |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场初审;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予以公告。 | |||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