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砍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范围内树木 | |||
职权类型 | 行证许可 | 法定期限 | 2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日 |
实施机关 | 柞水县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914-4323939 |
责任股室 | 柞水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4323863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柞水县公路段四楼、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不超过每年采伐限额; 2、依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4号予以补种或补偿。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林权证明文件; 2、采伐地段平面示意图; 3、具有林业采伐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采伐设计方案; 4、采伐后的绿化更新补植计划或设计、协议等。 以上材料各2份。 | ||
收费情况 |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费用按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2009)30号文收费标准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因公路改建、扩建或者树木更新确需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林木,属国道、省道、县道的,经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属乡道的,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年采伐限额内,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由采伐单位负责组织更新补种。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公示,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 |||
决定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所在的航运管理处,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