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内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许可 | |||
职权类型 | 行证许可 | 法定期限 | 2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日 |
实施机关 | 柞水县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914-4323939 |
责任股室 | 柞水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4323863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柞水县公路段四楼;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不影响公路桥梁结构,不对公路造成损坏,不影响通行安全畅通,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 2、安全防护方案; 3、现场施工示意图;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5、影响公路安全的评估报告 | ||
收费情况 |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费用按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2009)30号文收费标准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2014年修正本) 第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1)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公示,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 |||
决定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所在的航运管理处,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2014年修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