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柞水县发展改革局 | 咨询电话 | 0914-4358850 |
责任股室 | 县发改局能源资源利用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4321961 |
办事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县发改局办公楼20室,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办理材料 | 实行核准或审批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时,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提请节能审查。高耗能产业项目在上报节能评估文件时,需报送其能源消费量等量置换方案。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 |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送达阶段责任:下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陕西省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陕发改环资〔2013〕13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