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日起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开始施行。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职责,除继续负责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管理,开展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外,新增加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等职责。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卫生部门的法定职责,县卫生局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监管工作职责,加强与相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