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自愿选择进城落户,且同时具备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有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的经济实体,在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首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一)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为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执行农村生育政策规定;(二)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下一年度起,给予三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规定。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为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仍然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违法生育的,按照《条例》对农村居民违法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为城镇居民,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下一年度起,三年之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三年之内违法生育的,仍然按照《条例》对农村居民违法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规定,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为城镇居民的,本人和随迁人员纳入迁入地城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享受同样的服务和管理。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为城镇居民,在过渡期内,其生育审批、奖扶兑现和违法生育处理,由现迁入地按照本地农村的相应规定办理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