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政函〔2010〕16号
柞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凤凰镇旅游开发及重点镇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批复
凤凰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凤凰镇旅游开发及重点镇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报告》(凤政字〔201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凤凰镇旅游开发及重点镇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内容全面,符合我县重点项目及城镇建设补偿安置实际,原则同意此方案。
二、由你镇负责,认真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动员工作,搞好拆迁物的勘测、丈量、登记,做细做实补偿安置的基础性工作;严格按照补偿安置程序做好各阶段的工作,确保整个拆迁安置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切实维护全县重点项目及城镇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整体性。
附:凤凰镇旅游开发及重点镇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安置 批复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3日印发发 共印5份
凤凰镇旅游开发及重点镇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凤凰镇古镇旅游开发项目建设进度,实现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目标,促进全县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凤凰镇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与兼顾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项目建设涉及的村、组要树立服务大局意识,以国家利益为主,妥善处理好旅游项目建设与群众利益关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坚持依法办事与特事特办相结合的原则。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旅游项目和重点镇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便捷服务。
3、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强制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宣传动员,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同时,对无理取闹,影响征地拆迁工作和项目建设的人和事,坚决予以打击。
二、征地拆迁范围
本次征迁以凤凰古镇旅游开发规划和重点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旅游项目和重点镇建设项目为准。
三、征收耕地、林地、地面附属物、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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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地补偿标准:征用林地5000元/亩补偿(含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林地管理费,补偿面积按测量的自然面积计算)。其他乔木林2000元/亩(含5%林地管理费)。灌木林1500元/亩(含5%林地管理费),未成林林地1000元/亩(含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按照永久性用地90%补偿。
(二)耕地补偿标准(耕地面积以勘测定界测绘数据为准)
l、永久性用地补偿费298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13580元/亩、安置补助费16220元/亩)。
2、青苗补偿费一般农作物700元/亩,种植蔬菜1000元/亩,大棚菜1500元/亩。
3、耕种的河滩地1500元/亩。
4、耕地开垦费:10-20元/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水浇地29元/平方米、旱平地22元/平方米,水利建设基金1000元/亩。以上费用由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缴纳。
(三)种植作物青苗补偿标准(只对征用耕地过程中毁坏的青苗等予以补偿)
1、药材:黄姜1000元/亩,其它药材2500元/亩,天麻15-20元/平方。
2、苗圃地:用材苗木1000元/亩,药材、经济林苗木实生苗木1500元/亩,嫁接苗2000元/亩。
(四)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胸径为地面以上1.3米处直径)
1、核桃树:胸径
2、板栗树:胸径
3、柿子树:胸径
4、用材树(漆、杨、松、椿、毛栗等树木):胸径6—
5、苹果、梨、樱桃、桃树、杏树、葡萄、猕猴桃、山楂、石榴、木瓜、山萸、枣树等水杂果:盛果期50元/株,末达盛果期15元/株,幼苗5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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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杏、桂花等风景树参照果树标准执行。
7、竹园、竽园、株麻园等1500元/亩。
(五)建筑物补偿标准(房屋建筑物以墙体丈量,檐扉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1、砖混结构(粘土砖)基础价450元/平方米,凡达到以下标准的,每有一项增加2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红砖,混凝土梁柱,地面砖(含水磨石地面),上下水管,室内有门套、外墙有瓷片(水刷石)、内墙为乳胶漆。砖混楼顶加盖小青瓦(机制瓦)增补120元/平方米,无砖混楼顶的不补。
2、砖木瓦房:红砖墙体基础价350元/平方米,凡达到以下标准的,每有一项增加20元。最高不超过450元/平方米。地面砖,铝合金窗,吊顶,内外粉刷装修。
3、土木瓦房基础价250元/平方米。凡达到以下标准的,每有一项增加20元。最高不超过350元/平方米。地面砖,铝合金窗,吊顶,内外粉刷装修。
4、石板房:基础价240元/平方米。核算标准:地面砖或水泥地面,铝合金窗,吊顶,内外粉刷装修。
5、厦房(指外檐或墙体低于
以上建筑物建筑年限超过30年,在基础价上扣10%,超过20年扣5%。
6、简易房:由四根柱子、油毡或石棉瓦顶简易房100元/平方米,简易棚60元/平方米。
(六)地面构筑物补偿标准
1、猪圈:浆砌或水泥砖500元/座,干砌坝300元/座,木栏杆200元/座,“四改”圈1000元/座。
2、厕所:水泥砖槽、分男女500元/个,简易棚300元/个。
3、室外水池150元/个。
4、房基(经批准新作未建的成品房基):浆砌石100元/立方米,干砌60元/立方米。
5、红砖围墙80元每延米空心砖60元/延米。围墙高度为2.2—
6、室外场院硬化地面50元/平方米(
7、水井:人饮500元/眼(深度
8、蔬菜大棚(含设施):日光温棚40—50元/平方米,钢架棚30—40元/平方米,普通棚10—20元/平方米。
9、坟墓:新坟1000元/座,老坟500元/座,有碑楼另加1000元/座。(坟墓由各户自行负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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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花坛:30—50元/米。
11、门楼:砖混400元/平方米、砖木300元/平方米、土木简易200元/平方米。
12、沼气池3000元/个。
四、征地程序
1、申请用地:由项目建设公司(建设单位)按旅游项目及重点镇建设需要,向县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项目用地详细规划、占地面积等相关文件资料。
2、调查摸底:由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局、林业局、水保局、相关村组和项目公司(建设单位)参与,对征迁范围内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属物进行排查摸底,勘测登记,界定产权、核实数量及结构类型。
3、征收土地、签订征收协议:由县国土局统征办依法征用,公司(建设单位)与国土局签订用地协议,县国土局统征办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
4、计算补偿金额:按征用土地的种类、数量、等级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总额。
5、兑付征地补偿款:按征地协议申明的兑付办法,直接将征地补偿款兑付到村组。
6、移交土地:由村、组根据征地协议按期移交被征土地。
五、拆迁安置
(一)安置原则
l、总体规划,先拆先安。对项目建设涉及到整体拆迁并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户,实行总体规划,统一安置,先拆先安。
2、坚持公开、公平、合理原则。由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拆迁安置,村组参与配合,接受社会监督。
3、鼓励主动拆迁,合理解决就业。对积极主动拆迁的群众,实行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公司(建设单位)优先安置搬迁户和失地农户劳动力就业。
4、实行拆迁户建房期间过渡安置原则。镇人民政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解决拆迁户建房期间的临时过渡安置。
5、统一规划,自主建房。各拆迁户按政府和城建部门的统一规则,自主安排新房建设。
(二)安置程序
l、勘测登记。由镇政府牵头,征迁安置工作组人员和村组群众代表参加,对拆迁户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属物进行现场勘测登记,根据结构类别,拆迁数量,所有权人情况,确定安置地点和面积。
2、张榜公布。对勘测登记各拆迁户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资料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签订拆迁协议书。对公布无异议的拆迁户,按照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签订拆迁协议。
4、下发拆迁通知书。由征迁安置组向拆迁户下发“拆迁通知书”明确拆迁物的种类、位置、数量,拆迁时限,奖惩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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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验收。拆迁户按规定时限启动拆迁并达到验收标准的,由本人书面申请,镇征迁安置组组织验收,合格后颁发验收合格证,发给安置卡。
6、定点放线,开工建设。按先拆先安置原则,拆迁户持验收合格证、安置卡,在规划安置点选择安置地块。安置用地、由村、组提供,县城建、国土局、乡镇派员参与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座向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安置付款办法
1、建房安置标准:集中安置按县城建部门统一规划进行安置,孤寡户、弱智户视具体情况而定。
2、房屋拆迁补偿费直接兑付到各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兑付20%,经验收合格再兑付80%,并向拆迁户支付建房过渡费。
3、土地(林地)征收补偿费由国土资源局统征办直接兑付给村组。协议签订兑付总额70%,交地后兑付30%。
六、相关规定
1、县国土局、镇人民政府及村组,要加强对征迁资金的管理,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严禁截流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确保征迁工作顺利实施。
2、凡是在镇政府公告以后,单位或个人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公司(建设单位)与乡镇、村组现场勘测等记(录象记录)为准;凡是在公告以前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对突击分户和一户多宅的只安置一处建房用地。
3、拆迁过渡费:过渡费按拆迁房屋正房间数计算,每间补偿150元/月,超过四间以上的均按照四间补偿,以安置点房基定点放线之日起计算8个月。
4、对按时拆迁的给予每户3000元的奖励,对个别胡搅蛮缠,借机生事,抗拒搬迁、阻碍工程建设的,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在补偿费中扣除。
5、拆迁户房屋及附属场面占地面积一次性计算在征迁范围内。在安置新房庄基用地时,将从拆迁户实有房屋庄基和附属场面面积中扣除。
6、征地款分配方案和征收房屋庄基及附属场面补偿办法由镇、村、组讨论确定。
7、安全责任,所有拆迁户拆迁房屋、搬迁物品、砍伐树木、新建房屋过程中,自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8、本办法尚未涉及的事项由征迁单位与产权单位(人)依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协商解决。
七、本方案适用于凤凰镇古镇旅游开发及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八、本方案由凤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