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商洛市委办公室、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柞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商办字〔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方针政策和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行审批服务事项相对集中,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搞服务。
第四条 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承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接县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原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提供相关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全面加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积极推行并联审批、联审联办、告知承诺等方式,不断提高审批服务集中办理质量和效率;推动建立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审批服务协调机制;做好委托镇办行使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二)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做好中、省、市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负责全县政府权力清单管理工作。负责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负责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
(四)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互联网审批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和信息共享、数据分析应用工作;负责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动终端等有机结合,实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融合发展;负责县级政务服务“一张网”网上办理事项流程优化、审批材料在线共享工作;负责“12345”便民服务热线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中心效能评价工作;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运行管理工作,做好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现场服务、材料核验、结果反馈和形象展示;指导各镇(办)、各部门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负责对县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内设3个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拟订机关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督促落实有关工作;负责文秘及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来信来访、对外宣传和舆情监测处置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负责“12345”便民服务热线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负责机关党务、群团工作。
(二)审批一股
承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全县政府权力清单管理工作;负责县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工作,按照原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提供相关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
(三)审批二股
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县级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工作,按照原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提供相关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负责委托镇办行使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党的组织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八条 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行政审批事项划转交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原县级审批部门不再对划转事项行使审批权,主要承担审批标准制定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原县级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标准,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原县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
(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原县级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原县级审批部门要大力配合,积极支持。原县级审批部门要明确
一个内设机构,落实岗位职责,具体负责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沟通,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