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柞水县委办公室、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柞办发〔2015〕24号)精神,设立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加挂柞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柞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整合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
(二)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四)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服务工作。
(五)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六)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审核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工作规划,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微型企业监督管理和微型企业人员培训工作;为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后续指导服务工作。
(八)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九)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一)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十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五)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安装、维修和使用,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资格考核工作;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相关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十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十八)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保卫、信访、机要、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本局机关及下属机构的资产管理;承担本局机关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本局的文书档案、机要保密、督查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本局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外事、社会保险等工作;管理本局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的职工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和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财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负责本局的计划、财务、国有资产、执法装备、政府采购和基本建设以及票据管理、综合统计等工作。负责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市场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本局行政执法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股
贯彻落实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和拍卖行为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市场主体年报及抽检工作;配合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贯彻执行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本级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工作;配合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负责全县商标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其它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组织查处传销、商标侵权、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贩假、按照上级机关安排参与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负责车辆交易及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监督管理股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工作。
(四)餐饮监督管理股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及机关、学校食堂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餐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重要接待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指导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工作。
(五)药品监督管理股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承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认证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跟踪检查等具体实施工作。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的日常管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注册登记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施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组织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资格考核工作,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七)质量监督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织安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续处理工作,编制质量分析报告,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标准化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使用,组织量值传递。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开展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等。承担质量技术监督打假办日常工作。
(八)行政许可股
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核、发放、指导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