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关于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定本县科技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起草有关科学技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开展监督检查。
2、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及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3、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51158科技带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管理县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科研条件保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规划和政策建议。
5、负责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科技产业园区建设。
6、负责组织拟定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7、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促进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8、负责本部门科技预决算和科技三项费用 的使用管理,牵头组织制定县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项目的征集论证、组织实施和项目结题等工作,参与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工作。
9、负责科技成果登记、鉴定和推广转化应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法律知识宣传、专利申报、专利执法和专利管理工作。
10、负责县级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征集、评审并提交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和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奖项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1、负责科技宣传、技术培训及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贯彻执行科技保密管理办法。
12、负责制定科技人员基层创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全县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考核、协调等日常工作。
14、负责科技年检、年报和科技统计工作;
15、负责全县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工作。
16、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