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县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县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办法,承担全县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四)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县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六)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县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十五)指导县老龄办、县低保办、县募捐办、县地名办、县救助站、县殡葬管理所(县殡葬执法大队)、县婚姻登记管理处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