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草拟全县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财政发展规划、政策,拟定和执行本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部门预算的原则,编制并组织执行本县公共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制定全县财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定县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
(四)负责本县各项地方税收和非税收入管理,负责地方税政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或上报市政府审批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拟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拟定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省、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资金的执行情况。
(七)按规定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组织实施资产清查登记、调拨、处置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省、市政府性投资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参与财政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本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十一)负责管理本县行政经费、公检法司经费及其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建设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定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负责审核、申报拟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县贷款项目的财务工作。
(十三)管理全县会计工作,依据《会计法》的规定,拟定全县会计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本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负责全县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