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森林法》及《陕西省〈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和林业用地,负责全县林业行政处罚和执法稽查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三)审核、指导全县林业系统的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全县各项林业资金,负责全县林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作用;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系统的财务工作;负责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等国家生态建设重点工程;组织指导全县义务植树,承办县绿化委员会的工作,依法实施对林木种子的管理,指导本县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
(五)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其它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
(六)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
(八)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全县国有林业资产。
(九)指导各类商品材(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材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十)负责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一)对全县木竹加工、林产品、森林旅游、林木花卉、林业多种经营等林业产业实施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十二)负责林业宣传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