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民政工作任务。
(二)组织救灾工作,及时查灾救灾,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全国各地救灾捐赠及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三)负责全县社会救济、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全县困难户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政策落实;负责民政对象扶贫工作。
(四)负责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情况调查摸底、最低生活保障审查、发放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落实优待政策;负责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公,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七)负责组织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对全县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八)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组织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管理县域行政区划,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组织邻县界线勘定和县属乡镇界线勘定,调节和处理边界争议。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全县地名资料的收集,按照地名管理法规搞好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民间组织管理,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审批登记,引导民间组织为社会发展服务。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三)主管民族宗教工作。负责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发展,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十四)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和管理,制定年度目标任务,负责干部考核,管理单位档案。
(十五)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