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负责制定辖区内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实行防空法治。
二、执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党委、政府、军事机关的决定、命令、指示。
三、管理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制定人民防空工作措施和任务,编制防空发展规划,组织防空战略工作,动员民众开展防空袭斗争,发布人民防空决定和命令。
四、建立统一高效的防空组织体系,灵敏可靠的防空通信与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防护专业队伍体系、保障有力的防空人口疏散体系、布局合理的防空工作体系和现代化的防空科研和人才队伍体系。
五、确定本辖区的重点防护目标,对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提出防护要求,指导并监督检查重要目标的防护措施,制定应急抢险措施,实施防护方案。
六、筹集防空建设资金,管理防空资产财务,提供防空所需特殊器材。
七、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审核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组织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八、管理人员防空档案,征集整理人民防空建设资料、图表、数据及相关文件。
九、开展有关特殊工作,国防军事应急事宜。组织承办应由防空部门行使的职权和相关事宜。
十、及时加强和完善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和人民防空工作队伍建设。实施准军事化管理。
十一、奖励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惩治或者制裁在人民防空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十二、完成组织交办或授权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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