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能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县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大力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镇办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县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
(四)负责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据规定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药品等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落实中、省、市、县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县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和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食盐质量安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全县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和标识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监督规范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与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流通、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制度。负责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进品牌强县建设。组织调查处理商标和专利纠纷。
(十六)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信用监督管理股、质量监督管理股、食品监督管理股、药品监督管理股、综合执法股、市场准入监管股
三、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柞水县临河路26号
联系方式:0914-4321548
单位负责人:王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