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商洛市委办公室、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柞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商办字〔2019〕14号)精神,设立县水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规格。
一、有关职责调整事项
(一)加强的职责。负责推行河长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
(二)划入的职责。将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承担的水土流失纠纷裁决职责划转由县水利局机关承担。
(三)划出的职责。
1.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转由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2.将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转由市生态环境局柞水分局承担;
3.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渔业生产管理职责划转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
4.将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划转由县应急管理局承担;
5.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划转由县林业局承担。
6.将县水利局机关及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县水利工作站、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等3个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政务服务职责划转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后,县水利局机关及上述3个事业单位不再对划转事项行使审批权。
二、内设机构设置
县水利局内设党政办公室、规划计划股2个机构。其中:
1.推行河长制工作,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由规划计划股具体承担。
2.县水利局机关以及上述3个事业单位应保留的审批标准制定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由规划计划股具体承担。
县水利局局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具体职责待印发“三定”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三、人员编制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四、其他事项
因职责调整而涉及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另行规定。
(单位负责人:徐天武,联系电话:0914-4321910,地址:柞水县乾佑街中段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