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商洛市委办公室、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柞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商办字〔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柞水县林业局属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规格,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始终坚持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切实保障生态安全。
第四条 县林业局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负责拟订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落实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种草等生物措施,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古树名木保护以及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管理,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基地建设;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确保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生态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和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境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依法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林业改革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核桃、板栗、中药材等产业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开展山区综合开发、生态扶贫。
(八)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林业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森林旅游管理工作。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林业火灾防治规划,严格执行林业火灾防护标准;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扑救及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林业国有资产、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有关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负责全县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提出全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督查管理工作;编制全县林业年度生产计划。
(十一)负责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和对外交往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应急管理局在火灾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指导县林业局编制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预案;指导林业火灾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县林业局做好林业火灾防治工作;会同县林业局依法发布林业火险、火灾信息。
2.县林业局负责落实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林业火灾防治规划,严格执行林业火灾和防护标准;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扑救及技术支撑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协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必要时,县林业局可商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服务方面的职责分工
将县林业局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职责划转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后,县林业局不再对划转事项行使审批权,但仍保留审批标准制定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县林业局提供的审批标准,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林业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第六条 县林业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务、政务、事务和群团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转;负责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管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维稳、办公自动化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对外交往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营林股。负责拟订全县造林绿化及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造林和营林质量管理;负责重点造林工程项目的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桃、板栗、中药材等产业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林下经济发展;负责古树名木保护以及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种子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拟订全县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全县林业年度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意见建议;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县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落实工作;指导生态脱贫工作;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指导以生物措施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承担县造林绿化等有关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林政股。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森林、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保护利用规划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征用、占用和湿地生态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动植物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林政案件稽查工作,指导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全县森林旅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业防火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县林业改革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林业系统重大改革、重要政策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负责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森林保险政策落实和林权抵押工作。
第七条 柞水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八条 柞水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