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兴志:
2017年5月18日我局决定对你户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5月7日你户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乾佑街办北关社区二组红树林路外刘兴季赠与你的耕地建房,经2017年5月11日现场勘测,占用耕地226平方米。经核查,该宗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户占地建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乾佑街办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乾佑街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2017年5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户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户退还非法占用的226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6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户非法占用22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5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户退还非法占用的226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2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对你户罚款45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226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452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