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思春:
2017年8月17日我局决定对你户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3月8日你户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杏坪镇严坪村二组芋麻口占用土地建房。经2017年4月5日现场勘测,你户建房占用耕地200平方米,其中王志伟赠予你103平方米,你与王思熙对换97平方米。经核查,建房所占土地符合杏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户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杏坪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杏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2017年8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户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你户非法占用20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限你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你户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柞水县人民政府或商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