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8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良鹏:
2017年8月25日我局决定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卢武同营盘镇龙潭村一组村民卢久力、王新琴、卢久平等5户协商租用土地。2014年10月你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占用位于营盘镇龙潭村一组碾盘石你自己和租用的土地建沙石加工场。至调查之日,已建成沙石加工场一处。
经2017年8月30日现场勘测,共占地6577平方米,其中:已复耕土地2642平方米,沙石加工设施占地32.9平方米,堆料场占地3902.1平方米。经查阅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你沙石加工场非法占用的3935平方米土地中,2317.9平方米内陆滩涂属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617.1平方米河流水面属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占地建沙石加工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杏坪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4、柞水县杏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2017年8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657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3935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沙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非法占用393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96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3935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935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沙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196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退还非法占用的3935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3935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沙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19675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