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林峰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7年3月28日我局决定对你社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社股东张延立等人口头协议,用位于柞水县乾佑街道办石镇社区一组自家的承包土地和捡修的河滩土地入股。2017年2月份你社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柞水县乾佑街道办石镇社区一组土地,动工建垂钓场所及农家乐。
至调查之日,已建养鱼池一处,彩钢瓦房六间一层及硬化场面一处。
经2017年3月28日现场勘测,共占地1207平方米(其中:占耕地723平方米,未利用地484平方米)。
经核查,占用的1207平方米土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社占用土地建垂钓场所及农家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2017年9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社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20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并对非法占用72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20元的罚款,计罚款14460元;对非法占用484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的罚款,计罚款4840元。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19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20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19300元的行政处罚,限你社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社如对责令你社退还非法占用的120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1930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