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齐国:
2017年7月25日我局决定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2月你与柞水县凤凰镇清水村一组村民任富国等户签定《租凭土地合同》,2011年4月15日你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占用位于柞水县凤凰镇清水村一组的土地,建空心砖厂。 至调查之日,已建简易工棚一处、制砖设备及制砖场地一处。
经2017年7月26日现场勘测,占地1075平方米(其中:2011年10月18日,柞水县国土资源局凤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占地面积454平方米,扩建占地621平方米)。经核查,占用的1075平方米耕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占用土地建空心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2017年10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1075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并对非法占用62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45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7452元的行政处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7452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