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孙贤木:
2017年7月 27日我局决定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3年11月27日你父亲孙希平同孙希华、党忠兴签定了《土地流转协议》,2015年6月你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占用位于杏坪镇肖台村一组红岭转让和自己的土地建沙石加工厂,2016年10月4日你同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县牛槽沟至袁家岭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部签定了《砂石供应合同》,2017年1月23日你同孙仕军、孙仕华、吴仟华等8户签定了《土地流转协议》。至调查之日,已建成沙石加工场,堆石子场一处,堆沙场一处,活动板房3间。
经2017年7月27日现场勘测,占地面积3741.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99.5平方米,堆放石子占地579.5平方米,堆放沙子占地2862.5平方米。经核查,你占用的579.5平方米旱地属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3162平方米内陆滩涂属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地建沙石加工厂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杏坪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4、柞水县杏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2017年7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3741.5平方米土地,鉴于砂石供应于公路建设,限期六个月内清除在非法占用374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堆放的沙石以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3741.5平方米土地,限期六个月内清除在非法占用374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堆放的沙石以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3741.5平方米土地,限期六个月内清除在非法占用374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堆放的沙石以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