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忠印:
2017年7月21日我局决定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10月你与柞水县瓦房口镇马家台村二组村民陈亮口头协议租用该户河滩地。2017年1月15日,你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柞水县瓦房口镇马家台村二组的土地堆放建材砂石厂。至调查之日,已建彩钢瓦简易工棚三间占地 52平方米,并堆放砂石一处。
经2017年8月3日现场勘测,你非法占地452平方米。经核查,占用的452平方米未利用地,均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占用土地建破碎堆沙厂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2017年9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清除堆放的砂石,恢复土地原状;
2、并对非法占用452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2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清除堆放的砂石,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2260元的行政处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责令你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清除堆放的砂石,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2260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