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群学:
2017年8月18日我局决定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3月23日你与柞水县瓦房口镇金星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耕地面积3.5亩,无偿提供给你建养殖场,2017年8月11日你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柞水县瓦房口镇金星村一组蕉园沟口的土地建养殖场。至调查之日,已建彩钢瓦房5排(其中:羊棚3排、饲料房1排、办公室1排)共占地540平方米,场面已全部硬化。
经2017年8月24日现场勘测,占地2066平方米。经核查,占用的2066平方米耕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占用土地建养殖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9月2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6平方米(折合3.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6平方米(折合3.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对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6平方米(折合3.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