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0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03年6月18日柞水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时法定代表人是周玉莲,公司住所是柞水县下梁镇明星村四组。2009年6月1日徐源代表柞水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柞水县鑫海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租地合同》,租用平地80亩,坡地120亩。2016年12月9日柞水县发展改革局文件(柞发改发〔2016〕368号)批准该公司尾矿建筑垃圾废弃物制砖项目备案。2016年12月29日柞水县环境保护局文件(柞环发〔2016〕43号)批准该公司尾矿建筑垃圾废弃物制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2017年3月17日我局对该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查处并处罚(柞国土监字〔2017〕3号)。
至调查之日,已建成隧道窑、生产车间、原料粉碎车间、成品堆放场地、以前柞水县国营砖厂遗留的产业(职工宿舍和办公楼一栋)、取土场及脱硫厂房一处。
经2017年6月26日现场勘测,共占地13900平方米(折合20.85亩),其中:建隧道窑占地5.07亩、生产车间占地0.78亩、原料粉碎车间占地4亩、成品堆放场地占地2.93亩、以前柞水县国营砖厂遗留的产业(职工宿舍和办公楼一栋)占地2亩、取土场占地3.2亩、脱硫厂房一处占地2.87亩。我局2017年3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占地面积1913平方米(折合2.87亩)。未处理到位面积10654平方米(折合15.98亩)。
经核查,占用的10393平方米(折合15.59亩)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261平方米(折合0.39亩)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占用柞水县下梁镇明星村四组土地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393平方米(折合15.5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1平方米(折合0.3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3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3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公司如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