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坤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26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3月7日柞水坤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住所柞水县凤凰镇凤镇街村五组郑家沟口,法定代人是郑宗坤,职务执行董事。2012年开始陆续同程世林、徐家瑞等18户村民签定了《土地转让合同》,流转土地共37亩。2012年3月1日开工建设,占用流转土地建页岩砖厂。2012年3月16日柞水县发展改革局文件(柞发改发〔2012〕69号)批准该公司的年产6000万块空心砖环保型隧道窑建设项目备案。2012年5月30日柞水县环境保护局文件(柞环发〔2012〕62号)批准该公司的年产3000万块空心砖环保型隧道窑建设项目环评报告。2012年7月4日该公司的年产6000万块空心砖环保型隧道窑建设项目选址通过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审批准(柞政建函〔2012〕36号)。2012年10月19日该公司的年产6000万块空心砖环保型隧道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柞水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柞国土函〔2012〕98号)2013年2月27日陕西省林业厅文件(陕林资许准〔2013〕96号)批准该公司使用林地。2012年8月27日我局对占用的5900.4平方米做出过处罚(柞国土监字〔2012〕96号),2015年4月10日我局对扩建占用的1854平方米做出过处罚(柞国土监字〔2015〕3号)。
至调查之日,已建成隧道窑,生活办公区,原料仓及场面。
经2017年7月5日现场勘测,共占地7983.9平方米(合11.98亩),其中:隧道窑占地1092平方米(合1.64亩),生活办公区占地,138平方米(合0.21亩),原料仓占地2083.5平方米(合3.13亩),场面占地4670.4平方米(合7.0亩)。
经核查,占用的7983.9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占用位于柞水县凤凰镇凤镇街村五组郑家沟的土地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983.9平方米土地,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98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983.9平方米土地,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98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