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凤凰镇金凤节能页岩空心砖厂:
2017年6月26日我局决定对你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5月25日柞水县凤凰镇金凤节能页岩空心砖厂注册成立,地址柞水县凤凰镇金凤村三组138号,经营者是刘孝俊,家住陕西省山阳县十里铺镇刘家村七组,程良斌任厂长,负责你厂一切事务。建砖厂占用土地9.5亩(程良斌家承包水毁地5亩,你厂经营者刘孝俊和负责人程良斌与柞水凤凰镇金凤村三组村民程贤照、孟远岗等4户村民协商租用水毁地4.5亩)。
至调查之日,已建成烧砖窑一座,砖机和电力设备以及原料粉碎加工场一处,土坯晾晒场三处,取土场一处。
经2017年7月5日现场勘测,共占地6333平方米(合9.5亩)。
经查阅柞水县凤凰镇土地利用现状和总体规划图,该项目共占用土地6333平方米(其中:一般耕地5633平方米,林地100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厂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柞水县下凤凰镇金凤村的土地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厂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633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633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