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5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凤凰镇顺佳新型砖厂:
2017年6月20日我局决定对你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砖厂创建于2003年,2010年马大志通过转让取得经营权。2011年1月8日马大志分别与柞水县凤凰镇清水村村民何家银、何家发等户签定了《土地租用协议书》,共租用耕地59亩。2015年5月4日柞水县凤凰镇顺佳新型砖厂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是许斌,经营场所是柞水县凤凰镇清水村。
至调查之日,已建成烧砖窑、砖机和电力设备以及原料粉碎加工场地各一处,砖混工棚10间,土坯晾晒场4处。
经2017年7月3日现场勘测,共占地35800平方米(合53.7亩),其中:烧砖窑占地2亩,砖机和电力设备以及原料粉碎加工场地占地1亩,砖混工棚10间占地0.7亩,土坯晾晒场4处占地50亩)。
经核查,占用的3580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厂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柞水县凤凰镇清水村二组的土地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厂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35800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35800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