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晋大建筑材料厂:
2017年6月26日我局决定对你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1年11月13日你厂负责人周建华同陈家喜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受让土地2.03亩。2011年11月开工建设,占用受让及本人土地建砖厂。2012年2月19日你厂负责人周建华同方清华签定了《租地合同》,租地2.76亩。2012年2月24日柞水县发展改革局文件(柞发改发〔2012〕48号)批准你厂的年产8000万吨铁尾矿烧结砖及100万立方砂石项目备案。2012年7月25日柞水县晋大建筑材料厂在柞水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是柞水县下梁镇明星村三组,投资人周建华。2012年9月20日我局曾做出过处罚(柞国土监字〔2012〕139号)。2014年1月6日项目用地预审通过柞水县国土资源局文件批准(柞国土函〔2014〕9号),2017年6月7日柞水县发展改革局文件(柞发改发〔2017〕207号)批准年产3000万吨铁尾矿建筑垃圾烧结砖生产线项目备案。
至调查之日,已建成焙烧区,切码坯区,原料处理区,生活办公区及场面。经2017年6月29日现场勘测,共占地4666.67平方米(合7亩),其中:焙烧区占地2200平方米(合3.3亩),切码坯区占地288平方米(合0.43亩),原料处理区占地920平方米(合1.38亩),生活办公区占地160平方米(合0.24亩)场面占地10986.67平方米(合1.65亩)。
经核查,占用的4666.67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厂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柞水县下梁镇明星村三组的土地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厂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4666.6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66.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4666.6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66.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