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花园沟砖厂:
2017年6月20日我局决定对你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08年3月1日将下梁镇友谊砖厂(1998年建)更名为柞水县花园沟砖厂(普通合伙人),2008年6月28日并在柞水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高传斌、黄琴、陈家喜,经营场所是柞水县下梁镇明星村花园沟,合伙期限自2008年3月1日年至2018年2月28日。1999年10月14日下梁镇友谊砖厂代表人王庭栋同下梁镇明星村委会签定了租用土地的《合同书》,2000 年砖厂开工建设。2016年12月30日许林安代表柞水县花园沟砖厂同明星村四组签定了《租地协议书》,租用土地47.49亩。
至调查之日,已建成烧砖窑一座,砖机和电力设备、粗料粉碎加工场、取土场、土坯晾晒场各一处,简易工棚两处。
经2017年6月26日现场勘测,共占地20667平方米(合31亩),其中:烧砖窑占地1333.3平方米(合2亩),砖机和电力设备占地1000平方米(合1.5亩),原料粉碎加工场地占地7333.3平方米(合11亩),取土场占地5333.3平方米(合8亩),简易工棚两处占地333.3平方米(合0.5亩),土坯晾晒场占地5333.3平方米(合8亩)。
经核查,占用的20667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厂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柞水县下梁镇明星村花园沟的土地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厂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2066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2066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