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石瓮镇油房湾石料厂:
2017年6月23日我局决定对你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06年柞水县石瓮镇油房湾石料厂在柞水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注册地址是柞水县石瓮镇石瓮村油房湾一组(柞水县下梁镇石瓮社区一组油房湾),负责人是张国猛(职务厂长),身份证号:612527196701246418。
2006年该张口头同吴远印、张志华、张晓红、张国发、张国安等五户协商,租用他们位于柞水县下梁镇石瓮社区一组油房湾102国道公路外水毁修复土地,口头协议达成后,该张动工在租用的土地和其自己修捡的土地上修建沙石加工及堆料场。2010年该石料厂又在102国道公路里已建成的西康铁路桥下动工修建石料厂工人宿舍用房。经2017年6月23日现场勘测,共占地10035.7平方米,其中:沙石加工及堆料场占地7425.7平方米;石料厂工人宿舍用房占地2610平方米(活动板房占地371.7平方米,场面占地2238.3平方米)。
经查阅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该石料厂建工人宿舍用房占用的2610 平方米土地属于铁路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石料厂建沙石加工及堆料场占用的7425.7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国有河滩地(未利用地)。
你厂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堆放沙石料和建设活动板房及场地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厂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10平方米国有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限期清除在占用的7425.7平方米河滩地(未利用地)上堆放的沙石及加工设施。
行政处以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10平方米国有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限期清除在占用的7425.7平方米河滩地(未利用地)上堆放的沙石及加工设施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