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统盛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5月23日对你公司无证勘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8月22日柞水县统盛矿业有限公司取得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许可证》,证号是T61120110902044960,勘查项目名称为陕西省柞水县杨木沟铜矿详查,地理位置是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图幅号是I49E015005,勘查面积是4.4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2日,勘查单位是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一一大队,勘查单位地址是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北。
2017年4月28日,你公司在未取得探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在柞水县乾佑镇梨园村五组杨木沟实施勘查,其行为已构成无证勘查。该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以及《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及其他资料为证。
我局已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勘查行为,并对你公司无证勘查的行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勘查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履行;对你公司无证勘查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存,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政府或者商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