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北龙矿业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2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1月15日柞水县北龙矿业有限公司取得了位于柞水县杏坪镇杏坪社区六片区砂巴沟铁矿采矿权,许可证号是C6100002009122110051905(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陕西省柞水县砂巴沟铁矿,开采矿种是铁矿,开采方式是地下开采,有效期限是叁年,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 2017年3月8日你公司进行了开采作业,经2017年5月22日勘查,你公司未开采出矿产品。
截止调查之日,你公司逾期未取得采矿权延续手续继续开采的行为已构成无证采矿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管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 2017 年5月 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管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十七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开采行为;
2、对无证采矿的行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履行;对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存,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政府或者商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