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7)4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敬鹏:
2017年6月3日我局决定对你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11月8日你与曹诗军签定协议书,曹诗军同意你占用其自留山,无偿挖山洗沙,开挖出来的场地归曹诗军所有。2017年3月18日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下梁镇沙坪社区七组耳扒沟曹诗军的自留山开山取沙。经2017年 6月3日现场勘查和调查,你开采出毛沙800方,其中:销售给朱其贵500方,每方售价3元,合计收入1500元;未销售毛沙300方,堆放于开采点。2017年5月初已停止开采至今。
截止调查之日,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下梁镇沙坪社区七组耳扒沟开山取沙的行为已构成无证采矿行为,你无证采矿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6月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采出的300方毛沙和违法所得1500元,并对无证采矿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5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履行;对没收采出的300方毛沙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处以100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存,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政府或者商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