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8)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红岩寺镇盘龙寺村村民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我局决定对你村委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9月20日,你村委会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柞水县红岩寺镇盘龙寺村三组占地建村文化广场。经2018年1月8日现场勘查,共占地1320平方米(合1.98亩),其中,占用耕地1320平方米。截至调查之日,文化广场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地面全部硬化。经查阅柞水县红岩寺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你村委会占用的1320平方米耕地属于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村委会占地建村文化广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红岩寺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红岩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8年3月2日依法向你村委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村委会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村委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20平方米(折合1.9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村委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委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