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8)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立明:
2018年1月5日我局决定对你非法占地堆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12月15日,你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柞水县瓦房口镇街垣社区一组占地堆沙。经2018年1月16日现场勘查,共占地800平方米(合1.2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800平方米。截至调查之日,已建成堆沙场一处。经查阅柞水县瓦房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占用的800平方米耕地属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占地堆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瓦房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瓦房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8年3月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80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履行;对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柞水县人民政府或商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如不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