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8)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党文松:
2017年1月29日我局决定对你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12月,你在未取得用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柞水县杏坪镇杏坪社区二组(党家湾)占用自己承包地建房。经2017年1月29日现场勘测,你建房占耕地99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用地属一般耕地,符合《柞水县杏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地建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杏坪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杏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你非法占用9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19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你罚款1980元的行政处罚,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柞水县人民政府或商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