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22日我局决定对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一案重新立案调查。经查,2011年8月1日陈仁春同原柞水县石瓮镇胜利村一组村民在原柞水县胜石瓮镇利村和柞水县石瓮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的见证下签定了《租地合同》,合同约定租期20年,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面积13.987亩,现租金该公司按租地合同约定履行付款。2011年9月16日该公司动工建设砖厂。2012年3月28日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住所位于柞水县下梁镇胜利村一组晒裙岭沟(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石瓮镇胜利村晒裙岭沟),注册法人陈仁春。2012年8月21日我局以柞国土监发(2012)95号对该公司建砖厂占用3200.6平方米土地(耕地10平方米,未利用地3190.6平方米)的行为做出了处理。2017年7月5日,杜鹏同陈仁春、陈仁平、陈兴云签定《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杜鹏。截止2017年7月5日之前该砖厂处于停工停产状况。杜鹏接手该公司后将该砖厂脱硫设施、厂房、制砖生产设备进行了改造,现已投入使用,2018年1月该公司砖厂恢复生产,但仍未取得该宗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2018年1月22日现场勘测,你公司共占地9434平方米(合14.15亩)。经核查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占用的5725平方米(合8.59亩)土地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3709平方米(合5.56亩)土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地建砖厂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其他相关资料。
2018年1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434平方米土地;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7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434平方米土地和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7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公司如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434平方米土地和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7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