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8)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17年10月16日我局决定对你校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柞水县下梁镇人民政府同白世莲、黄平莲、赵德海等五户在柞水县下梁镇沙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你学校的见证下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书》。2017年7月15日你校开始动工在柞水县下梁镇沙坪社区王家河口实施职教中心技能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截止调查之日已建成三层砖混结构主体一栋,处理地基一处。
经2017年10月16日现场勘测, 该项目共占用土地1044平方米。经查阅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校占用的1044平方米村庄用地(建设用地)属村镇建设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校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集体土地建设职教中心技能实训基地项目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其他相关资料。
2018年3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校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校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校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
1、依法没收你校在非法占用的10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并对非法占用104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4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你校在非法占用的10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校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罚款104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校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校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