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柞水县福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8年1月19日对你公司无证勘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05年8月24日柞水县福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公司住所位于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杏坪镇油坊村二组,2014年7月1日柞水县福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许可证》,证号是T61120080602009327,勘查项目名称为陕西省柞水县青山沟金铜矿详查,地理位置是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图幅号是I49E015007,勘查面积是4.38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勘查单位是陕西省地质矿产开发局物化探队,勘查单位地址是西安市幸福北路7号。
2017年10月28日,你公司在未取得探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在柞水县杏坪镇油坊村二组实施勘查作业,其行为已构成无证勘查,其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以及《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及其他资料为证。
我局已于2017年12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勘查行为,并对你公司无证勘查的行为处以150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勘查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履行;对你公司无证勘查行为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存,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政府或者商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