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柞山高速公路L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我局于2017年2月23日决定对你项目部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12月,你项目部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柞水县杏坪镇中台村耕地,动工修建拌合站及附属设施。至调查之日,已建成拌合站及附属设施。经2017年3月7日现场勘测,占地5527平方米(8.29亩)耕地。所占土地属基本农田,不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项目部占耕地建设拌合站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项目部退还非法占用的552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27平方米(8.2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并对非法占用5527平方米(8.29亩)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8290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项目部退还非法占用的552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27平方米(8.2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82905元的行政处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项目部如对责令你项目部退还非法占用的552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27平方米(8.2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罚款82905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柞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