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2015年6月1日之前成立登记的民间组织进行了年检。现将年检结果通报如下:
一、年检合格的民间组织
(一)社会团体
1、柞水县慈善协会
2、柞水县豆制品协会
3、柞水县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开发协会
4、柞水县作家协会
5、柞水县马房子村互助资金协会
6、柞水县下梁镇老庵寺村扶贫互助协会
7、蔡玉窑镇银碗村互助资金协会
8、瓦房口镇金狮村互助资金协会
9、柞水县瓦房口镇街垣社区扶贫互助协会
10、石瓮镇东甘沟村互助资金协会
11、柞水县杏坪镇中台村互助资金协会
12、柞水县小岭镇罗庄社区互助协会
13、柞水县曹坪镇中坪社区扶贫互助协会
14、柞水县柴庄镇安坪村扶贫互助协会
15、柞水县营盘镇杨龙潭村扶贫互助协会
16、柞水县下梁镇板栗产业协会
17、柞水县曹坪镇镇银碗村核桃产业协会
18、柞水县红岩寺镇青岗村猪苓种植协会
19、柞水县瓦房口镇互帮养猪协会
20、柞水县曹坪镇冷水鱼养殖协会
21、柞水县象棋协会
22、曹坪镇板栗产业协会
23、柞水县曹坪镇沙岭村药业产业协会
24、柞水县杏坪镇天埫村生猪养殖协会
25、柞水县杏坪镇天埫村烤烟协会
26、柞水县红岩寺镇本地湾村颐和中药材协会
27、柞水县瓦房口镇益康药材种植协会
28、柞水县营盘镇龙潭村互帮中药材种植协会
29、柞水县曹坪镇窑镇社区养猪专业技术协会
30、柞水县秦南土鸡散养研发协会
31、柞水县凤凰镇金凤村老年协会
32、柞水县下梁镇昌祥水产养殖协会
33、柞水县营盘镇北河村药业协会
34、红岩寺镇红安村药业种植协会
35、杏坪镇腰庄村生猪养殖协会
36、柞水县乾佑街道办事处马房子村药业协会
37、瓦房口镇大河村核桃产业协会
38、柞水县瓦房口镇街垣社区瓦房中药材种植协会
39、柞水县乾佑街道办事处迎春社区老年协会
40、柞水县乾佑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老年协会
41、柞水县小岭镇罗庄社区老年协会
42、柞水县小岭镇常湾村老年协会
43、柞水县小岭镇李砭村老年协会
44、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老年协会
45、柞水县曹坪镇银碗村药业协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柞水县金秋老年公寓
2、柞水县圣佳老年疗养托管中心
3、柞水县幸福桥职业培训学校
4、柞水县乾佑街道办事处天长俱乐部
5、杏坪镇中台小学
6、柞水县下梁镇中心幼儿园
7、柞水县慧民职业培训学校
8、柞水县阳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9、柞水县英才教育培训中心
10、柞水县红岩寺镇中心幼儿园
11、柞水县小花蕾幼儿园
12、柞水县凤凰镇中心幼儿园
13、秦岭特效医药研究所
14、柞水县乾佑街办石镇村民间艺术社
15、乾佑镇仁和社区中老年艺术中心
16、柞水县汇生源汉剧团
17、柞水县瓦房口镇大河村民间艺术团
18、柞水县九天山民间艺术团
19、凤凰镇凤镇街社区凤凰嘴文体活动中心
20、凤凰古镇渔鼓演艺社
21、柞水县下梁镇叶家湾文化大院艺术团
22、柞水县小岭镇常湾村姐妹淘艺术社
23、柞水县迎春社区民间艺术社
以上68个民间组织,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业务单位初审通过并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评定为“年检合格”。
二、年检不合格的民间组织
(一)社会团体
1、柞水县老年体育协会
2、柞水县私营企业协会
3、柞水县个体劳动者协会
4、柞水县禁毒志愿者协会
5、柞水县摄影家协会
6、柞水县书画家协会
7、柞水县饮食文化研究会
8、柞水县乒羽协会
9、营盘镇朱家湾村互助资金协会
10、乾佑镇梨园村互助资金协会
11、蔡玉窑镇马房湾村互助资金协会;
12、柞水县柴庄镇枣树坪村互助资金协会
13、柞水县柴庄镇银川村互助资金协会
14、红岩寺镇田口村互助资金协会
15、红岩寺镇掌上村互助资金协会
16、曹坪镇中庙村互助资金协会
17、曹坪镇农林村互助资金协会
18、瓦房口镇磨沟村互助资金协会
19、杏坪镇中台村互助资金协会
20、小岭镇常湾村互助资金协会
21、柞水县石瓮镇石瓮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22、丰北河镇北河村互助资金协会
23、柞水县红岩寺镇盘龙寺村脱毒洋芋协会
24、柞水县石瓮镇花卉协会
25、柞水县大学生村官协会
26、柞水县篮球协会
27、柞水县丰北河镇森源食用菌产业协会
28、柞水县柴庄镇天埫村茶叶协会
29、柞水县瓦房口镇阳坡村药业种植协会
30、柞水县收藏协会
31、石瓮镇东甘沟村农家乐协会
32、石瓮镇石瓮子村农家乐旅游协会
33、营盘镇朱家湾村农家乐旅游协会
34、柞水县乾佑镇梨园村核桃产业协会
35、柞水县杏坪镇杏坪村巧凤水杂果种植协会
(二)民办非企业
1、石瓮镇中心幼儿园
2、柞水县博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3、柞水县疑难病研究所
4、乾佑镇皮肤疑难病研究所
以上39个民间组织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评定为“年检不合格”,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三、相关要求
(一)各民间组织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为民间组织年检时间,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不再另行通知。
(三)对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未正常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间组织,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对被注销和撤销的民间组织,证书、印章作废,停止使用,上缴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再以民间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
柞水县民政局
2016年9月27日